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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物的猫》制作方被判返还资方50万# 二审维持原判

2021/5/19 11:07:15 0人评论 748 次

据新华网报道,电影《我在故宫修文物》由杭州潜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及故宫博物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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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杭州潜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圣壹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杭州潜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北京圣壹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号(2020)浙01民终9050号,审理法院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原告)潜影公司称,双方于2018年6月8日签订《动画电影〈修文物的猫〉(暂定)委托制作合同》,并支付前期费用300万元,约定由潜影公司委托圣壹门公司完成动画电影《修文物的猫》的全部创作与制作等。但是对于费用规划预算,潜影公司多次明确提出异议,并于2018年9月3日提出暂停一切工作,要求重新确定合作细节,而圣壹门公司仍继续投入制作。其次,圣壹门公司也未能向潜影公司提供真实的费用开支明细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圣壹门公司答辩称,潜影公司全程知晓圣壹门公司的创作进程及各阶段成果。2018年9月3日后双方并未暂停一切工作,潜影公司提出“暂停一切工作”,为意图拖延付款的一种借口和托辞。圣壹门公司从未贸然继续投入制作,也未恶意使用经费等。

一审判决为解除两公司签订的《动画电影<修文物的猫>(暂定)委托制作合同》,圣壹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潜影公司50万元等。

据新华网报道,电影《我在故宫修文物》由杭州潜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及故宫博物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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