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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被侵权,浙江高院判赔100万余元

对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慈溪韩宝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岑若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驰名商标“大润发”被侵权,判赔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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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联商网

作者:西泠雪

对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慈溪韩宝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岑若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驰名商标“大润发”被侵权,判赔100万余元。

据悉,韩宝公司的网络店铺中出售有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商品实物中明确贴有“制造商:宁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品牌:骆驼大润发”的字样。

去年12月,该案得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判定慈溪韩宝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8000元;岑若力对宁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判定慈溪韩宝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根据裁判要旨,虽然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类别与被诉侵权的冰箱商品不构成类似,但考虑到大润发超市在实际经营中亦会销售自有品牌的商品,且亦销售冰箱等家电类商品,两者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一定关联,消费对象也存在一定重叠。对于康成公司涉案“大润发”商标的相关公众而言,韩宝公司、百羚公司在冰箱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弱化了他们对康成公司与涉案“大润发”商标已有联系的认识,损害了康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韩宝公司、百羚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均构成对康成公司涉案“大润发”驰名商标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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