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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经销商费用 曼秀雷敦被强制执行95.01万

被告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曼秀雷敦公司共同辩称,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曼秀雷敦公司与明嘉公司无合同关系。明嘉公司起诉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曼秀雷敦公司、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未欠明嘉公司任何款项,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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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联商网

作者:渝悦

5月6日,企查查App显示,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95.01万元,案号为(2022)川0104执4037号,执行法院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天眼查司法信息显示,该案关联一审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8日发布,原告为成都明嘉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为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曼秀雷敦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案由为合同纠纷。

判决书显示,原告成都明嘉化妆品有限公司称,2014年8月8日,明嘉公司提交关于欠付费用的全部原始凭证后,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经核对确认共欠原告费用1399883元,并将确认表经微信发给明嘉公司股东黄嘉。核算后又先后四次付款共计340000元,至今尚欠1059883元。

被告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曼秀雷敦公司共同辩称,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曼秀雷敦公司与明嘉公司无合同关系。明嘉公司起诉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曼秀雷敦公司、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未欠明嘉公司任何款项,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明嘉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639902元并承担利息,同时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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