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本邦
5月27日,资本邦了解到,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其中第二十三条提到,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管理。“公奔私”限制再次加强。
据悉,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按照此前的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私募基金也同样适用于这一要求。
而最新规定将静默的期限从3个月延长至一年,这意味着基金经理从公募离职之后,想要发行自己的私募产品,需要等到一年之后了。
同时,按照规定还指出,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按照追索扣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薪酬未支付部分,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
对此,有行业人士表示,近年来公募基金蓬勃发展,但人才流失严重,一批优秀的公募基金经理在做出名气和业绩后,迅速转身奔私,募集资金发行产品,对行业造成了较大的震动。如今,政策加大限制公奔私的约束,有利于促进行业的人才稳定。
数据显示,截至5月24日,今年以来共有108位基金经理离职,创下2019年以来同期最高水平。此外,今年以来较去年同期增加了10位。回顾不同时间线,2016年至2021年,基金经理离职人数分别为155人、168人、186人、224人、253人、3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