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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MEETIME诉争商标案被一审法院驳回

故对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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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6月2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73行初592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申请注册的“MEETIME”纯文字商标,华为诉称,诉争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部分“MEDTIME”文字近似,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等。故对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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