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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科生物实控人信披违法拟被罚50万,受损股民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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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11月15日晚间,宁科生物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虞建明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证监处罚字[2023]2号)。

经查明,虞建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5年5月,虞建明通过控制的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辖区上市公司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29.2%,为宁科生物实际控制人。

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虞建明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宁科生物于2023年8月26日发布《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司法事项的公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虞建明未及时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调取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虞建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夏证监局拟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5月31日,宁科生物发布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宁科生物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以下简称:宁夏证监局)《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经查,宁科生物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宁科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22年11月20日到2023年4月5日之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5日收盘时仍然持有宁科生物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风险方面共发现宁科生物有天眼风险信息5909条;涉诉关系66条,开庭公告2条,立案信息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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