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 文|肖文竹 编|深海
近日,东方日升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
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近日作出《裁决书》,公司需向 FOCUSFUTURA HOLDING PARTICIPAÇÕES S.A.支付7167.52万美元,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 3.86亿元。公司于 2021 年 7 月收到仲裁通知,直至《裁决书》收到后才首次对外披露仲裁事项,相关风险揭示不足。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宁波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重视风险揭示,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东方日升表示,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宁波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持续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公司称,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前在11月7日,公司因同样原因,收到深交所监管函。深交所认为,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及仲裁进展,直至收到《裁决书》后才首次对外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8.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钛媒体APP在梳理了公司2020~2022年间的一系列动作之后发现,东方日升选择不公开披露,似乎也有其“难言之隐”,背后的逻辑或是为了“保住”定增。
天眼查资料显示,东方日升成立于2002年,东方日升成员,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是一家以从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14001.39万人民币,超过了99%的浙江省同行,实缴资本90135.99万人民币,并已于2023年完成了定向增发。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3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482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162条,专利信息270条,著作权信息14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22个。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天眼风险信息1732条;涉诉关系106条,开庭公告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