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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维权长安十二时辰传播权获赔4万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享有影视作品《长安十二时辰》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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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佑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0491民初3076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享有影视作品《长安十二时辰》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佑佶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形下,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完整剧集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优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进行传播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市佑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费用5625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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