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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蜜琳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败诉 为乘风破浪的姐姐1冠名商

梵蜜琳公司作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理应相对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承受能力,能够应对和接受不同媒体的看法和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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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顾某某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粤0192民初42170号,审理法院为广州互联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梵蜜琳公司称,被告顾某某2020年7月先后在新浪微博和B站发布的梵蜜琳相关视频内容,充斥着对梵蜜琳的诋毁和蔑视之意,对梵蜜琳品牌、价格和质量等都极尽污蔑和嘲讽之词,事实上涉案视频中提到的委托加工商与原告无任何合作和关系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梵蜜琳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17500元等。

法院认为,顾某某发布的涉案视频,主要内容是图片和文字旁白,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未侵害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梵蜜琳公司作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理应相对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承受能力,能够应对和接受不同媒体的看法和意见等。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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