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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申请注册乾杯商标被驳回,二审上诉后再被驳回

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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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B站关联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310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85371号决定书认定:引证商标为国浩酒店私人有限公司申请的“干杯吧”商标,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诉争商标由汉字“乾杯”、日文“つロ”和图形构成,显著识别部分“乾杯”与引证商标文字“干杯吧”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诉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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