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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村汾酒起诉杏花汾泉获赔30万

该案按上诉人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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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公开,案号(2021)川知民终566号,审理法院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按上诉人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关联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汾泉公司制造并展销的“汾曲”“青花”“老白汾泉”等商品使用了与汾酒公司商品近似的包装和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查明后并做出判决结果,被告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汾曲(53%vol、42%vol)”“青花(53%vol)”“老白汾泉(53%vol、45%vol)”上使用侵犯第15092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酒瓶、酒盒包装或装潢;被告汾泉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908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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