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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洁特生物:子公司拜费尔涉诉事项一审已判决

2021/11/19 14:42:16 0人评论 2552 次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原告诉求退还合同价款金额600万元;《销售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尚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600万元,仍存在需部分或甚至全部退还货款及无法收回剩余货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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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本邦

11月19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洁特生物(688026.SH)公布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关于自然人周皓因口罩《销售合同》买卖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2021年7月,拜费尔就与周皓的口罩《销售合同》买卖纠纷向法院提出反诉。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2民初13385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周皓与被告(反诉原告)拜费尔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0年7月9日起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拜费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周皓返还货款400万元;

3、被告(反诉原告)拜费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周皓支付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反诉原告)拜费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周皓支付律师费40000元;

5、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周皓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拜费尔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60元,由周皓负担18240元,拜费尔负担361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269元,由拜费尔负担。

涉案金额合计12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2.38%,所占比例较小。原告周皓支付600万元货款后未提货,公司尚未对该销售事项确认收入,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原告诉求退还合同价款金额600万元;《销售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尚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600万元,仍存在需部分或甚至全部退还货款及无法收回剩余货款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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