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本邦
7月7日晚间,A股公司鼎龙文化(002502.SZ)公告,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鼎龙文化、龙学勤、刘文康、王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学勤、刘文康、王小平,经查,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2022年6月22日,鼎龙文化在《关于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告》中披露,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其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向中钛科技控股子公司建水铭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水铭泰)合计提供借款1.17亿元,中钛科技向建水铭泰提供上述财务资助时,虽然已持有建水铭泰90%股权,但建水铭泰尚未纳入中钛科技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2、资产购置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2022年6月22日,鼎龙文化在《关于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收购事项的公告》中披露,中钛科技于2021年9月30日与其控股子公司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金林)的少数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钛科技以7780万元的价格收购寻甸金林少数股东持有的寻甸金林10%股权。
同日,中钛科技与其控股子公司建水铭泰的少数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钛科技以9520万元的价格收购建水铭泰少数股东持有的建水铭泰10%股权。上述交易金额合计占公司2020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13.12%,但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龙学勤、时任财务总监刘文康、董秘王小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鼎龙文化、龙学勤、刘文康、王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