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本邦
2022年7月24日,*ST恒誉(688309.SH)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40号)和《关于对牛斌、钟穗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4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关于对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40号)
前期,监管局对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2017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及2020年年度报告充分披露该环保督察事项及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的重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月至4月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购买投资产品,公司未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三、公司治理不完善。部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例如第二届第十九次董事会未记录发言要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记录列席人员及见证律师姓名等;公司章程未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六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釆取有效措施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牛斌、钟穗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41)号)牛斌、钟穗丽:
前期,监管局对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誉环保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2017年监管机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及2020年年度报告充分披露该环保督察事项及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的重大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月至4月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购买投资产品,公司未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牛斌作为恒誉环保董事长、钟穗丽作为恒誉环保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六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