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带货在当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让港星陈小春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据判决书显示,2020年10月,某按摩器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传媒公司需提供16场直播活动。按摩器公司按约支付了51.5万元的推广服务费,在此后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传媒公司实际安排了陈小春与其他三位网红的几场直播带货活动。
11月5日陈小春直播当天,由于在直播时没有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仅直播几分钟直播商品就被下架。之后需要陈小春补播1场,但陈小春本人未能直播,而是由其助理代替陈小春补播。但助理补播的效果显然不能等同于陈小春,且陈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约定的流量主播,故应视为陈小春直播不成功。前述几场直播完成后,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ROI保证,直播销售保底数额高达100万元以上,最终判决传媒公司应按照未能直播的场次比例,向按摩器公司总计退还服务费4184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