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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诉争窖主商标被驳回

2021/8/3 18:19:32 0人评论 709 次

“窖”作为原告最主要的特征,以“窖某”为形式的注册商标与原告形成极强的对应关系,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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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8月3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73行初275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340088号关于第43812855号“窖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系臆造词,指代相关公众普遍知晓的“泸州老窖的主建人舒承宗”,故“窖主”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特征。“窖”作为原告最主要的特征,以“窖某”为形式的注册商标与原告形成极强的对应关系,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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