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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辽宁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书显示,沈阳天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副总经理因信息披露违规,遭辽宁证监局处罚。
经辽宁证监局调查发现,天众合金于2014年5月与金瀚物资分别签订2014镍5-13-1号、2014镍5-19-2号《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天众合金向金瀚物资购买电解镍100吨,价款合计1,447.50万元,截至2014年10月,天众合金共支付价款343万元。天众合金在向金瀚物资支付价款时,账务处理记为“应付账款—金瀚物资”借方。
然而,双方随后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约定价差损失342.5万元由天众合金承担,天众合金多支付的5,000元由金瀚物资退还。对此,天众合金在合同解除后并未对342.5万元价差损失进行会计调整,仍记在应付账款借方项下。
辽宁证监局注意到,此情况致使天众合金披露的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资产342.5万元,虚增利润342.5万元。由于受期初余额影响,天众合金披露的2015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资产342.5万元。
天众合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辽宁证监局依据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责令沈阳天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同时,作为时任天众合金董事长、总经理,张沫是天众合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天众合金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张连仲直接参与相关交易行为,知悉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是天众合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对此,辽宁证监局对张沫、张连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