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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科生物公告重大诉讼进展,还面临受损股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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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

12月7日,宁科生物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因资金借款合同纠纷,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投)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凤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虞建明、公司、吴江明、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

宁科生物于近日收到金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6民初484号,金凤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为:(一)被告中科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国投借款6798.82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84.7万元,合计6883.52万元;2022年12月30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798.82万元为基数,按照14.6%/年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如被告中科新材未履行清偿义务,原告宁国投有权对处分被告中科新材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公司、吴江明等相关责任主体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公司、吴江明等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万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66万元,由原告宁国投负担4685元,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公司、吴江明、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负担39.19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国投负担142元,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公司、吴江明等相关责任主体负担4858元。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存在异议,将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11月28日,宁科生物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结果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虞建明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经查明,虞建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虞建明未及时将上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虞建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22年11月20日到2023年4月5日之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5日收盘时仍然持有宁科生物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风险方面共发现宁科生物有天眼风险信息5792条;涉诉关系66条,开庭公告3条,立案信息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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