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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兰诉欧莱雅虚假宣传

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路威酩轩公司的选择行使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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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与法国娇兰关联公司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公开。

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莱雅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威酩轩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欧莱雅公司称: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上诉人路威酩轩公司主张上诉人欧莱雅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被告在其部分涉案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且模仿原告部分商品的广告宣传涉案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对涉案商品的成分的说明中存在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路威酩轩公司的选择行使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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