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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运营者收集汽车信息应得本人同意,重要数据在境内存储

2021/5/13 9:55:16 0人评论 747 次

5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家网信办)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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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亿欧网

作者:苑晶铭

5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家网信办)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指出,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除非确有必要,每次驾驶时默认为不收集状态,驾驶人的同意授权只对本次驾驶有效。

《规定》要求,运营者在通过汽车收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时,应该遵守车内处理、匿名化处理、最小保存周期等原则,仅当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增加车辆电子和信息系统安全性等目的,方可收集驾驶人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特征数据,同时应当提供生物特征的替代方式。运营者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提前向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数据类型、规模、范围、保存地点与时限、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等。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根据规定,汽车重要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

(二)高于国家公开发布地图精度的测绘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道路上车辆类型、车辆流量等数据;

(五)包含人脸、声音、车牌等的车外音视频数据;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规定》要求运营者收集和向车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位置、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违规驾驶的数据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直接服务于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为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辅助驾驶、导航、娱乐等;

(二)默认为不收集,每次都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授权,驾驶结束(驾驶人离开驾驶席)后本次授权自动失效;

(三)通过车内显示面板或语音等方式告知驾驶人和乘车人正在收集敏感个人信息;

(四)驾驶人能够随时、方便地终止收集;

(五)允许车主方便查看、结构化查询被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

(六)驾驶人要求运营者删除时,运营者应当在2周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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